["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滨海新区国资监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u003cdiv class=\"TiaoYinV2\" id=\"div0\"\u003e\u003c/div\u003e\u003cbr\u003e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u003cbr\u003e  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滨海新区国资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u003cbr\u003e\u003cdiv align=\"right\"\u003e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u003cbr\u003e\u003c/div\u003e\u003cbr\u003e\u003cdiv align=\"center\"\u003e  关于完善滨海新区国资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u003cbr\u003e\u003c/div\u003e\u003cbr\u003e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加强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u003cbr\u003e\u003cspan anchor=\"anchor\" class=\"navtiao\"\u003e\u003ca name=\"tiao_1\"\u003e\u003c/a\u003e\u003c/span\u003e  一、总体思路\u003cbr\u003e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完善滨海新区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由滨海新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强滨海新区国资委与市国资委的协调配合,研究共同监管企业的监管权限、监管事项、监管方式及监管责任。\u003cdiv class=\"TiaoYinV2\" id=\"div1\"\u003e\u003c/div\u003e\u003cspan anchor=\"anchor\" class=\"navtiao\"\u003e\u003ca name=\"tiao_2\"\u003e\u003c/a\u003e\u003c/span\u003e  二、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u003cbr\u003e  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企业,分为由区国资委监管、由区国资委与市国资委共同监管两类。同时,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将采取直接监管、委托监管两种具体监管方式。\u003cbr\u003e  (一)由区国资委监管的企业\u003cbr\u003e  原塘沽、汉沽、大港区政府,以及原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新区管委会所属的全部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纳入区国资委监管范围。由新区政府直接出资或各管委会财政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由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其他单位,在新区范围内共同出资组建的股权关系多元企业的国有股权,也纳入区国资委监管范围。今后,凡区人民政府直接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也要纳入区国资委监管范围。\u003cbr\u003e  区国资委依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1〕21号)要求,对直接监管企业在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重大事项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和融资、重大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各种资产重组行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对外担保、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产权管理和资产评估监管、资产统计和清产核资、财务监管、经济运行指标考核,以及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设等。同时,区国资委将在推动企业规范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集团公司一级的授权经营,给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u003cbr\u003e  考虑新区的历史和现状,本着从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区域发展的原则,区国资委依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1〕21号)要求,将部分企业委托相关管委会代行部分国资监管职责。委托监管企业在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同上),应首先征得所在管委会的同意,再呈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主要采取核准、备案两种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备案为主。具体操作将由区国资委会同各相关管委会,依照《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等规定执行。委托监管属过渡性质(暂定3年),随着新区行政体制和经济发展变化,将分期分批转为直接监管。\u003cbr\u003e  各管委会应在国资管理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做好对区域所属开发平台类、公共事业类国有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推动相关企业在区域开发建设中作出更大贡献。\u003cbr\u003e  各管委会应设立国资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执行国资管理职责,并定期向区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u003cbr\u003e  (二)由区国资委与市国资委共同监管的企业\u003cbr\u003e  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3家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与新区国资委共同监管,以区国资委监管为主。\u003cbr\u003e  共同监管企业在经营中,凡国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须由省一级国资部门审批核准,或须由省一级国资部门报请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企业应首先向区国资委提出请示,由区国资委呈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准;其他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则由区国资委进行监管,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具体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将由区国资委与市国资委共同研究制定。\u003cbr\u003e  通过对区属国有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新区要努力实现国有资源最优配置,逐步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符合开发建设需要,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资监管体制。\u003cdiv class=\"TiaoYinV2\" id=\"div2\"\u003e\u003c/div\u003e\u003cspan anchor=\"anchor\" class=\"navtiao\"\u003e\u003ca name=\"tiao_3\"\u003e\u003c/a\u003e\u003c/span\u003e  三、工作方法步骤\u003cbr\u003e  (一)成立新区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随时协调解决理顺体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u003cbr\u003e  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管委会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服从大局,加强协调配合、严格交接程序,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关企业资产的完整性、人员的稳定性、财务的真实性、经营的连续性,保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要继续加强新区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对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形成国有资产监管与业务管理整体合力,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共同推动国有企业在新区的开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u003cbr\u003e  (二)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区国资委要抓紧与市国资委共同制定《共同监管实施办法》。同时,区国资委要与各相关管委会做好工作衔接,明确各自管理的内容和方式,逐步理顺新区国资监管体制。\u003cbr\u003e  (三)进一步提升国资监管工作水平。在对区属国有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之后,区国资委要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资监管工作要紧紧依托功能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他们在本区域内和本行业中的国资管理职能,区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进一步加强资本运作、加大国有资产盘活力度,实现国有资产增量扩大、存量盘活、潜在资源增值,努力扩大新区国有经济总量,努力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益;努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企业调整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有资源向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的集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大集团和优势企业;加快国资监管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多元股权企业的新型监管模式,制定业绩考核和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切实加强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坚持依法监管与服务企业相统一,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寓支持于监管之中,构建针对在新区经营各类国有企业的“大服务”体系,积极开展项目服务和央企对接招商。\u003cdiv class=\"TiaoYinV2\" id=\"div3\"\u003e\u003c/div\u003e\u003cbr\u00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