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滨海银监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西支行开业的批复




滨海银监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西支行开业的批复
滨海银监复[2017]54号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西支行开业的请示》(农银津发〔2017〕70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西支行开业。


  二、核定该支行业务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港西新城丰收道795号。


  自批复之日起,你分行应于10日内持本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报告延期,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或延期开业未报备的,本开业批复失效,我局将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