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13〕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国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6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9项,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5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6项
国家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共6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煤炭经营资格认定;文化广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由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清理和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取消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做好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二、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9项
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我市承接的共19项: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实验动物出口审批;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林木种子检验员资质审批。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衔接,按照有关要求,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审批,并落实好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对涉及工业技改项目的,按照原方式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办理。
三、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51项
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51项(详见附件)。市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滨海新区承接部门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工作衔接,制定具体操作措施,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和服务,确保审批质量。滨海新区要尽快组织做好承接办理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下放给滨海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51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2013年7月12日
附件
下放给滨海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51项)
序号 | 审批主管部门 | 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下放权限 | 备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 对于纳入国家和我市规划内的,不需跨区协调的风电站和不跨区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项目,下放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审批。下放除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以外,央企和市管工业项目核准与备案。 |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立项、可行、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及国家审批项目的初审 | 对于纳入国家和我市规划内的,不需跨区协调的风电站和不跨区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项目,下放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 |
3 | 市发展改革委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不含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审批) | 将大沽口炮台、北洋水师大沽船坞遗址纪念馆、潮音寺的定价权限下放到滨海新区。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明码标价签监制权。 | |
4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 将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 目、燃煤背压热电项目、风电站项目、钾矿肥项目、磷矿肥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的工业技改核准下放滨海新区 | |
5 | 市市容园林委 | 对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6 | 市市容园林委 | 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7 | 市市容园林委 |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8 | 市市容园林委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9 | 市市容园林委 | 户外广告及夜景灯光设施设置与变动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10 | 市市容园林委 | 对占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11 | 市市容园林委 | 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排放和处置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12 | 市市容园林委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占用绿化用地的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13 | 市商务委 | 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侨)企业合同章程设立及终止审批(市政府主体,市商务委受市政府委托实施)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单次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和5千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审批,由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负责审批和管理。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仍按相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单次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审批,由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滨海旅游区负责审批和管理。 | |
14 | 市教委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15 | 市教委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16 | 市教委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校长、举办者或合作办学者的核准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17 | 市农委 | 采集种质资源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18 | 市公安局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19 | 市公安局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20 | 市公安局 |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21 | 市公安局 |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22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23 | 市安全局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24 | 市规划局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25 | 市国土房管局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等级初审工作 | |
26 | 市民政局 | 设立殡葬场所审批 | 除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局审批外,其他殡葬场所的行政审批权下放给滨海新区民政局 | |
27 |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 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28 |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29 | 市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委托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30 | 市卫生局 |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登 记、变更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各类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注册审批权 | |
31 | 市卫生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下放单纯生产卫生用品的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审批权 | |
32 | 市交通港口局 |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地方海事局主体)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33 | 市交通港口局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地方海事局主体)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34 | 市交通港口局 |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地方海事局主体)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35 | 市交通港口局 | 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地方海事局主体)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36 | 市交通港口局 | 海事签证(地方海事局主体)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37 | 市交通港口局 |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地方海事局主体)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38 | 市交通港口局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地方海事局主体)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39 | 市交通港口局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地方海事局主体)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40 | 市交通港口局 |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地方海事局主体)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41 | 市交通港口局 |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 (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地方海事局主体)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42 | 市安监局 | 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仍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发证。 | |
43 | 市安监局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对除跨区(县)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之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对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44 | 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45 | 市安监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46 | 市档案局 | 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47 | 市粮食局 |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48 | 市旅游局 | 设立旅行社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49 | 市体育局 |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被临时占用审批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50 | 市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 |
51 | 市编办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