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中央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中央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了引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高端人才、高端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资源,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加快建设央企人才基地,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高端人才,是指天津未来科技城引进的国家级人才(包括两院院士、“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外专千人计划”人选等)和天津市市级人才(包括“天津市千人计划”人选、“天津市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天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等)。本规定所指高端研发机构,是指符合天津未来科技城规划发展方向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机构。
成立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未来科技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我市设立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端研发机构建设补助与贴息、研发项目补助、高端人才购房补助与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未来科技城研发聚集区载体建设等。本规定未明确资金列支来源的资金条目,由原政策资金来源渠道列支。
引进的高端人才,对其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万元,其中项目经费资助200万元,安家费资助100万元。
高端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天津市。暂无住房的,可为配偶、子女先行办理集体户口。
高端人才的子女在津需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对高端人才的未满18周岁在学子女每年每人发放教育津贴5000元。
优先推荐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端人才申报国家、天津市各类人才计划(工程)和荣誉称号,积极协助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参加两院院士的评选等。
高端人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高端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市卫生局发放保健证,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照我市居民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相关权利。
对高端人才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的创业项目,根据投资需求和评估,予以不超过项目公司总股本20%、最高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股权投资可根据项目情况以“成本加利息”方式退出。
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实施股权激励试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与试点企业奖励金和高端人才个人出资组成股权激励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资金的股份期权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
对高端人才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的创业项目,需要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
对于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组织于2012年7月底之前入驻天津未来科技城并且开工建设的第一批央企研发机构,按土地面积给予基建投资补贴支持,每亩最高资助30万元。对于高水平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供给土地。
对于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的高端研发机构,优先优惠提供人才公寓、安居房、商品房等生活配套用房;对人员数量多、住房需求量大的央企研发机构,优先供地,定向使用,所需补贴资金从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高端研发机构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研发聚集区购房的,每平方米给予2000元的补助;租用房屋的,免收3年租金;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从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研发机构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国拨资金额的10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匹配。
在天津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鼓励央企高端研发机构为天津未来科技城内企业提供合作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辐射、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评价等专业化服务。对于符合未来科技城产业发展需要,服务业绩较好的创新机构或产业技术平台,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入驻天津未来科技城的高端研发机构,前3年按研发机构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最高8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央企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建立高端研发机构的,在单位设立和人员调配等政策上给予支持。
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国拨资金额的10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匹配。
对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研发机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100%的奖励,之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中央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中央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关于鼓励中央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引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高端人才、高端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资源,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加快建设央企人才基地,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高端人才,是指天津未来科技城引进的国家级人才(包括两院院士、“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外专千人计划”人选等)和天津市市级人才(包括“天津市千人计划”人选、“天津市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天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等)。本规定所指高端研发机构,是指符合天津未来科技城规划发展方向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机构。
成立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未来科技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我市设立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端研发机构建设补助与贴息、研发项目补助、高端人才购房补助与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未来科技城研发聚集区载体建设等。本规定未明确资金列支来源的资金条目,由原政策资金来源渠道列支。
引进的高端人才,对其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万元,其中项目经费资助200万元,安家费资助100万元。
高端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天津市。暂无住房的,可为配偶、子女先行办理集体户口。
高端人才的子女在津需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对高端人才的未满18周岁在学子女每年每人发放教育津贴5000元。
优先推荐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端人才申报国家、天津市各类人才计划(工程)和荣誉称号,积极协助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参加两院院士的评选等。
高端人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高端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市卫生局发放保健证,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照我市居民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相关权利。
对高端人才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的创业项目,根据投资需求和评估,予以不超过项目公司总股本20%、最高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股权投资可根据项目情况以“成本加利息”方式退出。
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实施股权激励试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与试点企业奖励金和高端人才个人出资组成股权激励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资金的股份期权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
对高端人才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的创业项目,需要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
对于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组织于2012年7月底之前入驻天津未来科技城并且开工建设的第一批央企研发机构,按土地面积给予基建投资补贴支持,每亩最高资助30万元。对于高水平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供给土地。
对于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的高端研发机构,优先优惠提供人才公寓、安居房、商品房等生活配套用房;对人员数量多、住房需求量大的央企研发机构,优先供地,定向使用,所需补贴资金从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高端研发机构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研发聚集区购房的,每平方米给予2000元的补助;租用房屋的,免收3年租金;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从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研发机构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国拨资金额的10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匹配。
在天津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鼓励央企高端研发机构为天津未来科技城内企业提供合作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辐射、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评价等专业化服务。对于符合未来科技城产业发展需要,服务业绩较好的创新机构或产业技术平台,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入驻天津未来科技城的高端研发机构,前3年按研发机构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最高8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央企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建立高端研发机构的,在单位设立和人员调配等政策上给予支持。
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国拨资金额的10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匹配。
对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研发机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100%的奖励,之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