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清理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各管委会同时要组织管委会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做好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
对我区现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清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以下情形的,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没有法律依据设定强制执行;
(三)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
(四)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
(五)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
(六)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七)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坚持分类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各自起草的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将清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相应管委会法制部门,由各管委会汇总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类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步清理阶段(2011年10月13日至10月31日)。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各类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清理工作总结、废止文件目录、修改文件目录、继续有效文件目录,上报材料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联系电话:65309159,传真:65309154,电子邮箱:bhxqfzb@sina.cn)。
(二)审核汇总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管委会、区政府人民各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结果意见进行审核汇总。
(三)审议上报阶段(2011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全区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此次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举措,认真全面做好此次清理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管委会法制部门要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动员和培训工作,将此次清理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明确一名领导同志专人负责。同时自行组织专门清理工作人员对行政强制法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学习。
(三)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沟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管委会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要进行必要的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标准、步骤和要求完成好此次清理工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不按要求清理有关文件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清理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各管委会同时要组织管委会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做好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
对我区现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清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以下情形的,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没有法律依据设定强制执行;
(三)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
(四)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
(五)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
(六)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七)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坚持分类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各自起草的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将清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相应管委会法制部门,由各管委会汇总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类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步清理阶段(2011年10月13日至10月31日)。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各类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清理工作总结、废止文件目录、修改文件目录、继续有效文件目录,上报材料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联系电话:65309159,传真:65309154,电子邮箱:bhxqfzb@sina.cn)。
(二)审核汇总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管委会、区政府人民各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结果意见进行审核汇总。
(三)审议上报阶段(2011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全区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此次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举措,认真全面做好此次清理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管委会法制部门要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动员和培训工作,将此次清理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明确一名领导同志专人负责。同时自行组织专门清理工作人员对行政强制法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学习。
(三)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沟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管委会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要进行必要的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标准、步骤和要求完成好此次清理工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不按要求清理有关文件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