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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监局关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筹建滨海新区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天津保监局关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筹建滨海新区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津保监筹建[2017]7号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营销服务部的请示》(长寿津分发〔2017〕026号)收悉。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