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11]5号
- 发布日期:2011.01.06
- 实施日期:2011.01.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1〕5号)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局、塘沽区房管局、汉沽区房管局、大港区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滨海高新区国土和房管局、东疆港建发局、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充分发挥辖区管理优势,支持滨海新区发展,按照“新区的事在新区办”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分中心设立窗口,并将滨海新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职能下沉,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设立受理窗口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设立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受理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事项,现场进件、现场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或开发项目等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向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滨海新区分中心的窗口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现场查勘职能下沉
滨海新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工程形象部位现场查勘工作职能下沉,由开发项目坐落功能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包括塘沽区房管局、汉沽区房管局、大港区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滨海高新区国土和房管局、东疆港建发局、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局);未设立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功能区,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驻分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局负责。业务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导。
三、明确工作标准
滨海新区各功能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滨海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工作程序》(见附件)要求,设置专人、并提供车辆和必要设备等条件,做好开发项目的现场查勘工作,报送的图像资料等要做到真实、准确。
四、强化监督考核
市国土房管局将对现场查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经查实发现存在超时限、图像资料不真实等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现场查勘问题引起投诉、行政诉讼等问题的,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滨海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工作程序
2.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记录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1
滨海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许可
现场查勘工作程序
现场查勘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
开发企业申请建设项目现场查勘,应当到项目所在功能区区房管部门进行申请,提交下列资料:
1、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2、天津市标准地名证书及其附图;
3、申请查勘项目的图像文件(开发企业自行将已达到正负零以上的楼座,按幢进行拍摄。)
滨海新区各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天津市标准地名证书》所载明的建筑物坐落地址、楼号,《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楼号与图像文件进行核对。
经核对无误且建设项目基础工程形象部位达到正负零标准的,告知申请人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
以上第1、2项提交原件,留存复印件,第3项可提交电子文件或者纸质图像。
二、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工作人员应为2名,查勘时需对申请查勘的楼座建设形象部位是否达到基础工程正负零进行核验。拍摄应以幢为单位,照片应包括完整的楼座形象部位、地平位置及项目标识牌内容。拍摄时应当由查勘人员手持标识牌,标识牌上标注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楼号、查勘时间。
三、查勘资料移交
经现场查勘合格的,滨海新区各房管部门填写《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记录表》(附件2),并签署意见,并将《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记录表》、图像资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移交给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进行现场查勘,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
现场查勘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将查勘资料进行移交。
附件2
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记录表
公司名称 | ||||
项目名称 | (按标准地名名称填写) | |||
坐落地点 | (按标准地名名称填写) | |||
查 勘 人 |
| 查勘时间 |
| |
现场查勘情况记录 | ||||
经现场勘察,该项目坐落 ,与天津市标准地名证书所载地址一致。此次申报的 项目 号楼达到基础工程正负零标准,符合《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拟同意上报。 查勘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科长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附:现场查勘影像资料(与此表加盖骑缝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