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转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的滨海新区“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转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的滨海新区“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的《滨海新区“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为进一步强化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节能工作责任,确保完成滨海新区“十二五”节能工作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1〕8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对承担行业节能管理任务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各管委会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本行业、本地区所属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和考核工作遵循条块结合、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开、奖惩分明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质监局、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市容局组成滨海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区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节能工作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方案和工作实际,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确定本行业、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并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进行评价和考核。
三、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见附件1)评价内容进行量化积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30分(以区发展改革委每年下达的节能目标分解意见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70分。
(二)各管委会。依照《各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见附件2)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区发展改革委每年下达的节能目标分解意见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60分。
(三)评价考核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应以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不在区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应以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评价考核中含有不可比因素的,评价考核对象应在实施评价考核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评价考核组,经区评价考核组同意后可合理扣除。
(四)对行业、地区所属部门的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由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自行确定,报区评价考核组备案。
四、评价考核程序
(一)被评价考核的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对上年度开展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区评价考核组。评价考核对象应对照本方案附件所列评价考核项目,在自查报告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评价考核对象开展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三)区评价考核组和有关专家对评价考核对象进行量化计分,核定评价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评价考核组向社会公布。
五、评价考核结果的确定
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实际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核定。
评价结果分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60至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共3个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至94分)、基本完成(60至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成节能目标)共4个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均为未完成等级,同时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六、奖惩措施
(一)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二)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三)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有关单位应在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其中:各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整改措施报送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评价考核组;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管委会,不得新建高耗能项目,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五)在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地区,由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2.各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
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评价指标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 (30分) | 1 | 区发展改革委每年度下达的行业节能目标 | 30分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30分,未完成即为未完成等级。 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
节能措施 (70分) | 2 | 体系建设情况 | 10分 | (1)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及分工,5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分 (3)有明确针对节能的规划或实施意见,3分 |
3 | 目标分解落实情况 | 20分 | (1)节能目标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3分; (2)制定本行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4分; (3)确定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4分; (4)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3分; (5)建立本系统相应的节能统计体系,3分 (6)定期开展节能目标落实情况检查,3分 | |
4 | 监督管理情况 | 10分 | (1)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2分; (2)《滨海新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2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节能相关制度执行情况,2分 (4)节能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2分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节能监督工作情况,2分 | |
5 | 政策措施情况 | 8分 | (1)制定出台相关节能激励政策,3分 (2)制定相关节能管理办法、制度和标准规范,3分 (3)节能政策执行情况,2分 | |
6 | 节能技术进步情况 | 10分 | (1)制定并实施节能技术示范和推广技术,2分 (2)组织实施“十大节能重点工程”情况,2分 (3)每年推广应用一批先进实用节能技术和产品,4分 (4)对节能技术进步方面的支持情况,2分 | |
| 7 | 节能宣传培训情况 | 12分 | (1)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4分 (2)开展节能培训工作情况,4分 (3)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4分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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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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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某些部门不涉及的考核内容,其分值相应剔除,将最后总得分折算为百分制得分。
附件2
各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 (40分) | 1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度下达的节能目标 | 40分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行业节能推动情况
| 10分 | (1)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6.5%,2分; (2)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率达到100%,1分 (3)居住建筑单位建筑面积供热能耗每年下降4%,1分 (4)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每年下降2%,1分 (5)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每年下降4%,1分 (6)交通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每年下降4%,1分 (7)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每年下降4%,1分 (8)教育系统人均电耗每年下降4%,1分 (9)卫生系统单位固定资产电耗每年下降4%,1分 |
3 | 节能体系建设 | 6分 | (1)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节能牵头机构和行业节能责任部门,2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分 (3)建立节能考评机制和建筑节能指标考核体系,定期开展考评,1分 (4)有明确的节能规划或实施意见,1分 | |
4 | 节能监督管理 | 12分 | (1)节能目标纳入各管委会、功能区年度工作计划,2分 (2)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2分 (3)建立相应的节能统计体系,贯彻落实区统计局能源统计制度,1分,成立能源统计机构,1分 (4)定期开展节能目标落实情况检查,2分 (5)严格执行民用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1分,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1分 (6)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2分 | |
5 | 执行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 | 4分 | (1)按要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分 (2)按要求将审查结果向区有关部门备案 | |
6 |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 | 8分 | (1)开展日常节能检查,2分 (2)定期开展能源统计执法检查,2分,定期开展计量监督检查,1分 (3)定期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1分 (4)确定本重点用能单位名单,1分 (5)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制度,1分 (6)重点用能地区单位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计量器具台账,1分 | |
7 | 节能奖励宣传培训 | 5分 | (1)建立节能表彰奖励制度并实行年度表彰,2分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2分 (3)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培训,1分 | |
8 | 节能技术进步 | 10分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2分 (2)六大高耗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比重降低,2分 (3)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1分,执行建筑节能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1分 (4)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1分 (5)制定并实施节能技术示范和推广计划,1分 (6)每年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和产品,2分 | |
9 | 节能激励机制建设 | 5分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安排预算支持建筑节能,2分 |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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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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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某些部门不涉及的考核内容,其分值相应剔除,将最后总得分折算为百分制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