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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57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2号),结合滨海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的控规是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依据。控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定位、城市规模和城市布局原则;

  (二)控规调整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计民生,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三)控规调整应有利于经济发展、招商引资;

  (四)控规调整应有利于城市交通改善、环境保护和城市美化;

  (五)控规调整应有利于实施和近期建设。

  控规调整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条 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局部调整三类。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修改造成控规调整的;

  (二)因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特殊要求造成控规调整的;

  (三)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对控规确定的街坊主导属性、开发强度有重大调整的;

  (五)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非公益性用地的;

  (六)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局部调整:

  (一)同一控规单元内工业用地与仓储用地之间用地性质调整,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建筑限高调整,且调整后对周边无不良影响、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同一控规单元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调整的;

  (三)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的;

  (四)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调整,且调整后仍能符合《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城市支路、工业区次干路和支路(道路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红线宽度或线位调整、道路增加或取消,且调整后不影响区域路网结构、通行能力和市政管线敷设,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重大调整和局部调整所述情形以外的调整,属于控规一般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城市道路红线(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宽度或线位调整,以及绿线、蓝线等其它规划控制线调整对周边地块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符合控规地块控制要求,对地块规划布局进行调整的;

  (三)符合控规建筑规模总量平衡要求,对局部地块建筑规模进行调整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公益性用地除外);

  (四)符合控规绿地总量平衡要求,对绿化带或者集中绿地进行调整的;

  (五)满足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需要,对局部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进行调整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公益性用地除外);

  (六)公益性用地位置调整,且调整后对周边无不良影响、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七条 各管委会拟对控规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控规调整方案。各管委会组织对控规调整方案进行专家审查、部门审查、向社会公示,征得区规划国土局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控规调整方案,由区规划国土局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八条 各管委会拟对控规进行一般调整的,由各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和控规调整方案,经专家审查、部门审查、向社会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经管委会同意后,报区规划国土局批准。

  经批准的控规一般调整,区规划国土局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备案。


  第九条 各管委会拟对控规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各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控规调整方案,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管委会批准。

  经批准的控规局部调整,各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区规划国土局备案。

  备案文件应包括控规调整方案、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管委会审批意见等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第十条 控规调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控规重大调整方案应按照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和〈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津详字〔2010〕104号)完成控规单元的文本、图纸等整套成果(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二)控规一般调整方案和局部调整方案应包括调整理由、调整内容、调整前后对比、调整后各项控制指标等文本和图纸成果(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控规调整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

  (二)控规调整所产生问题的解决措施;

  (三)控规调整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

  (二)区位和现状情况评述;

  (三)控规调整前后的人口、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公共绿地、城市空间等情况的变化,以及对所产生问题的解决措施;

  (四)论证结果。


  第十三条 控规调整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规调整方案进行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展示的时限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控规调整应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控规。确需调整的,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按控规调整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区规划国土局对滨海新区范围内控规调整、审批和相关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控规调整的,控规调整无效。因违规调整规划而审批建设项目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审批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2日起施行,至2016年11月21日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拟定的<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津滨政发〔2010〕5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