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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向天津滨海新区高新区质监局移交标准化行政职能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向天津滨海新区高新区质监局移交标准化行政职能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标[2012]226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质监局向滨海新区高新区质监局移交行政职能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统一要求,现将移交标准化行政职能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职能划转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标准化管理职能,自2012年5月1日起,由天津滨海新区高新区质监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局)负责本辖区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他区县局不再履行天津滨海新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事宜。


  二、相关工作交接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 新申请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标准直接由高新区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受理,统一编号。

  2、对已备案的高新区企业产品标准,标龄未满三年尚在备案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待其到期复审(包括确认、修订)时,由高新区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受理,统一编号。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1、新申请办理执标登记的企业由高新区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受理,统一编号、发证。

  2、对已取得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的企业,由高新区局按照规定组织审验,对审验合格的企业,重新换发证书。

  (三)、统计报送

  1、各相关区县局涉及高新区标准化业务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2年4月30日;

  2、高新区局自2012年5月1日起负责本单位标准化业务统计报送工作。

  (四)、高新区代号的使用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号编号规则的有关规定,高新区代号设置为“XQ”,《天津市标准化管理系统》用户名为“xqopt”。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标准化行政职能移交工作,按通知要求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材料的起止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包括:

  1、移交书:应由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内容包括单位、时间、移交材料数量及目录等。

  2、移交相关备案材料及目录。

  请各相关区县局将交接工作情况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市局标准化处。

  (二)高新区局应尽快熟悉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化工作现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