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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2013年度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2013年度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通知
(津滨政质奖〔201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引导滨海新区优秀企业(组织)积极参与2013年度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工作,依据《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决定部分调整2013年度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滨海新区范围内众多中央驻区大中型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其确实在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责任承担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企业在申报2013年度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时,给予适当考虑。

  二、鉴于滨海新区部分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行业引领示范作用的龙头企业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时间较短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企业在申报2013年度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时,给予适当考虑。

  三、鉴于滨海新区政府成立刚刚三年多的实际情况,将2013年度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组织)的资格审查期限由五年调整为三年。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