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5日
2012年9月5日
滨海新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保质的完成此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的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市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完善土地统一登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天津市国土资源工作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合作备忘录》第九条“在滨海新区实行以土地为主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特开展此次滨海新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任务
此次滨海新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塘沽、汉沽、大港共计10万余宗土地,约96.33平方公里,建筑面积约4000万平方米。主要任务是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测绘、权属和确权登记发证,同时完成集体土地房屋的测绘、调查和登记发证。
(一)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
查清每一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线、面积,完成界址认定并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法测绘,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每一宗土地进行编码。
(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测量及权属调查工作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测绘。对房屋建设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对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
(三)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调查测绘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依据权利人申请,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每一宗合法使用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实现应发尽发,并逐步实现房地统一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对于不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规定的,将调查成果录入系统并造册备案,为今后确权登记提供参考。
(四)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成果信息化建设
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安排,在调查、测绘和登记发证的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实行登记信息动态监管和查询,保持登记的现势性和动态性。实现网上登记发证及登记成果的信息化,为完善我市地籍管理数据库的建设以及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的建立提供支持。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
(五)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成果汇总、统计、分析机制
以房地调查、登记成果为基础,实现全区房地登记信息的快速统计、分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同时为滨海新区下一步顺利开展土地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运作,实事求是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现有状况,妥善处理登记发证中的问题,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充分考虑历史时期的有关政策,稳妥处理各类权属纠纷,报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房地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政策,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房地统一,提高效率
本着节约资金,降低成本的原则,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组织下,进行房地权属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发证,避免重复调查,重复测绘。本着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办理登记发证。
(三)简化程序,减轻农民负担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等成果,探索创新,简化补办规划、用地手续的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登记发证效率。同时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四)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因此选取汉沽茶淀镇前沽村、宝田村、大港港西街远景三村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开展工作。同时总结经验,出台具体办法,再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底前)
成立滨海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成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动员、收集资料、制订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测量制图准备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试点阶段(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底前)
确定汉沽茶淀镇前沽村、宝田村、大港港西街远景三村作为滨海新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单位,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上述三个村的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实施阶段(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底前)
在完成试点工作基础上,总结试点阶段工作经验,报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一步出台符合新区实际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办法,完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测绘、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2月底前)
上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发证档案的数字化,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组建滨海新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规划国土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局主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划国土局局长兼任。
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同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具体实施工作。
工作任务结束后,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明确责任
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纠纷调处工作。协助区规划国土局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登记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确权发证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安排预算资金。
区规划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分局、房管部门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日常测绘、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办规划建设手续等提出相关意见,并对房屋建设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三)制定政策
认真总结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村镇地籍调查、房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强化应用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征地拆迁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五)落实经费
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经费的足额到位,为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奠定基础。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