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做好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等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
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程序简化、分级负责的原则。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考核一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各管委会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各街、镇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各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其垂直领导的分局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考核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通过后实施;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处理意见,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四)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依法行政考核下列事项:
(一)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五)强化行政行为监督情况;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情况;
(八)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十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情况;
(十二)市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与依法行政相关的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对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考核标准,将考核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各项任务分解到各责任部门,并明确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材料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考核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具体任务的各责任部门,同时报告责任落实的具体情况。
(三)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以及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其他机构进行评议。
(四)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做好依法行政考核的下列准备工作:
(一)根据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标准,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并进行自查自评。
(二)整理归档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形成的各项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形成依法行政工作基础档案,并每年进行更新完善。
(三)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按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依法行政考核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二)审阅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三)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四)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五)核实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记录、统计数据;
(六)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
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和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举措被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市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先进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成绩突出,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四)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予以加分的其他情形。
同一事项在同一年度受不同机关多次表彰的,只加分一次,不累积加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未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
(二)经查实在考核中有提供虚假情况、数据等行为的;
(三)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
(六)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为不合格等次的其他情形。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选拔任用的参考条件之一。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本年度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中不得参加先进评比,并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并作为下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重点督查的单位。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考核分数未达到合格等次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七)项规定情形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见谈话;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按照职责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区人民政府对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
考核中发现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1年6月23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22日废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1〕35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做好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等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
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程序简化、分级负责的原则。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考核一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各管委会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各街、镇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各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其垂直领导的分局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考核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通过后实施;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处理意见,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四)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依法行政考核下列事项:
(一)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五)强化行政行为监督情况;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情况;
(八)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十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情况;
(十二)市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与依法行政相关的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对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考核标准,将考核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各项任务分解到各责任部门,并明确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材料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考核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具体任务的各责任部门,同时报告责任落实的具体情况。
(三)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以及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其他机构进行评议。
(四)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做好依法行政考核的下列准备工作:
(一)根据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标准,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并进行自查自评。
(二)整理归档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形成的各项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形成依法行政工作基础档案,并每年进行更新完善。
(三)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按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依法行政考核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二)审阅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三)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四)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五)核实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记录、统计数据;
(六)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
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和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举措被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市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先进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成绩突出,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四)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予以加分的其他情形。
同一事项在同一年度受不同机关多次表彰的,只加分一次,不累积加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未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
(二)经查实在考核中有提供虚假情况、数据等行为的;
(三)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
(六)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为不合格等次的其他情形。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选拔任用的参考条件之一。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本年度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中不得参加先进评比,并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并作为下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重点督查的单位。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考核分数未达到合格等次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七)项规定情形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见谈话;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按照职责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区人民政府对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
考核中发现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1年6月23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22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