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银监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紫云分理处升格更名的批复
- 发布部门: 中国银监会滨海监管分局
- 发文字号:滨海银监复[2017]55号
- 发布日期:2017.09.08
- 实施日期:2017.09.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银行监管
滨海银监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紫云分理处升格更名的批复
滨海银监复[2017]55号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紫云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紫云支行的请示》(农银津发〔2017〕57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紫云分理处升格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紫云支行。
二、该机构升格后,业务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你分行应于10日内持本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此复。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