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2日

  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进一步加快新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其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及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确定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区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建设交通局对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项目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托代建单位履行代建管理工作: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承接代建项目的具体条件,应当根据代建项目规模、性质、复杂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两项以上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

  (三)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

  (三)代办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下,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

  (五)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下,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使用单位;

  (六)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协调设计中的有关问题;

  (七)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下,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条件的,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采购,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结果报区发展改革委;

  (八)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下,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使用单位;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档案、结算报审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建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查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档案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项目使用单位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十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确定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报批手续;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可研、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人防、投资计划、施工、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四)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并选定设计方案,参与

  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六)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移交、使用和保管。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于每年9月份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需求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新区发展规划和新区财力,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应与财政年度预算充分衔接,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代建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天津市及新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双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天津市及新区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开展工作,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要严格执行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满足项目使用单位及勘察、设计等相关配合单位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使用需求等方面要求。

  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要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项目使用单位同意,按有关程序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作为项目总投资组成部分,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安排,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使用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代建费通过招投标确定,具体额度在代建合同中明确,计入项目总投资。代建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结合起来,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项目竣工时支付不超过80%的代建费,其余尾款待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天津市及新区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违约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2日起施行,2015年9月2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