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建立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从我区医疗服务供需实际出发,科学调控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区人民公平、合理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符合我区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格局。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

  (四)分级原则。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

  (五)中西医并重原则。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六)鼓励社会办医原则。制定扶持政策,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境外资本举办有关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二、设置要求

  (一)加快建设和发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塘沽、汉沽、大港和开发区、保税区现有医疗机构布局,结合滨海高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滨海旅游区、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中心渔港经济区、北塘经济区、轻纺经济区等区域的居民区规划情况,推进各个区域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设,加快发展中医医院、儿童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妇产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

  (二)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有关医疗机构。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高端医疗服务领域和老年护理、康复、保健、中医等特色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吸引境外资本到新区举办医疗机构,支持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设立提供高端和特色服务的医疗机构。

  (三)按照天津市急救中心三级网络组织模式,建立滨海新区急救中心,并按院前急救时限和服务半径设置急救站和急救点,形成覆盖滨海新区的一体化院前急救体系。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包括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10万人口)设置一所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3-4个居委会(或1万名以上居民)设置一个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和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逐步实现布局合理、标准统一、全面覆盖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五)每个镇设立一所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立一所卫生室。

  (六)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规划要求。相同类别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0米,其中相同类别的专科医院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0米;含有相同诊疗科目的门诊部、诊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0米。各类别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与门诊部、诊所之间不受距离限制。

  (七)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按需设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医疗机构,不受设置距离限制。

  (八)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体现公共卫生性质的医疗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

  (九)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不应向社会开放,不受设置布局限制。该类医疗机构如向社会开放,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十)医疗美容机构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应有专用的诊疗场所,不得与生活美容混用。

  (十一)不得在药店、眼镜店、百货店、旅店、浴馆及其它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内设置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医疗机构服务场所的外环境应整洁、干净,新设置的医疗机构距离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转运)站及污水沟塘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100米以上。

  (十三)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医疗机构命名的规定,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

  (十四)对于本意见中未涉及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1.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许可:各类二级医疗机构;二级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护理院、护理站等。

  负责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许可的初审上报:三级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等涉外投资医疗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等。

  2.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许可:区域内一级综合医院;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东疆保税港区范围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许可暂由区卫生局负责,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调整。

  3.滨海旅游区、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中心渔港经济区、北塘经济区、轻纺经济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许可审批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待上述功能区管委会审批条件成熟后,逐步划分行政审批权限。

  (二)审批程序

  1.对于管委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申请,由相应管委会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自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管委会卫生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对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申请,由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自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区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中凡涉及“距离”的计算,除有明确说明的,均为可达距离;凡因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建筑物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阻隔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以两点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二)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自2011年11月10日起施行,自2016年11月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