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小站分理处升格更名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小站分理处升格更名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7]192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小站分理处升格更名的请示》(滨银发〔2017〕212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小站分理处升格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小站支行。

  二、该机构升格后,业务经营范围为:办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在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你行应于10日内持本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此复。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