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合理、高效利用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定本管理办法。
成立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专项资金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文广电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办法的制定和完善;
(二)审定各资金负责部门按分工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三)提出需上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重大事宜;
(四)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资金使用程序,评估资金使用效果;
(六)决定其他事项。
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综合平衡的原则。
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由区财政统一收回,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总额和各单项资金匹配数额可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扶持领域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委局在预算控制限额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经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经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享受本政策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坐落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或产业规划区域内。
新区本级财政安排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农业类、科技发展类、工业发展类、服务业发展类和其他类等五大类共27个单项资金组成。
农业现代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园区、设施农业、应急防灾抢险、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等项目。该项资金由区农业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示范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区示范小城镇规划设计、节能环保、公益事业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农村城市化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新区农村城市化项目的投融资企业的项目融资成本补贴。该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局负责管理。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新区自主创新重大平台与环境建设、自主创新重大项目、社会发展科技支撑、知识产权、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科技招商,支持孵育载体建设与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新区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合作,围绕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举办培训、论坛及赛事活动。该项资金由滨海新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决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资金政策兑现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购(租)房补助、风险补偿、收益补贴、“助学”借款、政府跟投、挂牌资助和股权收购等。该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负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对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有关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给予贷款贴息。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工业技改及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区工业技改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新能源产业链培育资金。针对吸引和聚集新能源产业链发展相关资源、提升新能源产业发展要素环境、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升级等方面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区中小企业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以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奖励。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上市企业培育和奖励资金。对新区拟上市股份制改制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前期费用补助、担保风险补贴及前期费用补贴等。该项资金由区金融服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区引进的重大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战略新兴产业培育资金。用于新区航空航天、新能源、新兴信息与网络、高端设备制造、生物技术与健康产业、节能环保、海洋工程、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推广应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产业、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宣传教育和其他节能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等费用给予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环保市容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区党政机关公用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物联网、云计算应用及开展信息化的专题调研、宣传、培训、交流等给予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招商宣传,海外招商,国内项目促进,招商培训,招商奖励,招商统计等活动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项目。该项资金由区安全监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对符合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现代金融、现代物流、邮轮游艇、中介咨询、风险投资、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服务外包以及综合性服务业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委、区金融服务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增强航运产业聚集能力、吸引航运会展教育科研资源等。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交通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新区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支出。该项资金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电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开拓国际市场团组和专业展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外经贸企业融资服务,外经贸电子信息服务,外经贸政策培训和宣传,出口自主品牌建设,功能区、外经贸项目和企业的奖励,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项目的奖励,国际买家采购对接活动,以及其他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等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商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区重大商贸服务设施建设,商业招商活动,社区商业中心或邻里中心建设,标准化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建设,早餐工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改造升级,商贸节庆活动和业务培训,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超对接”项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生活必需品市场信息监测平台建设,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冬季蔬菜储备项目,商业规划编制等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区评定3A、4A、5A级景区,四、五星级酒店,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新建、改扩建旅游项目及配套项目,大型节庆活动,旅游市场开发、宣传促销,旅游培训,编制旅游规划,旅游宣传材料设计和制作,旅游商品开发,建设专业运营平台,客源引入,行业社团组织等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区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特定展会活动,代表新区参加由国家部委、本市、兄弟省市主办的论坛或展会,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展览、会议,引进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展览、会议,组织新区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览,会展业宣传、推介、招商及基础性工作等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或奖励。该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金融创新专项资金。对新落户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交易、期货交易、排放权交易等金融要素市场,为新区“十大战役”项目建设扩大贷款融资规模以及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租赁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各类金融创新业务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等。该项资金由区金融服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政府外包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新区重大项目前期论证、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和项目管理等咨询及专题调研工作的费用支出。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及其他相关委局负责管理。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级人才引进及新区干部培训等。该项资金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奖励等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报材料:
(一)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附件;
(四)项目贷款进帐凭证及付息凭证;
(五)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其中第(二)、(三)、(四)、(五)项可为复印件。复印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
专项资金补助(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被有关部门批准的认定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
(二)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四)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第(一)、(四)项可为复印件。复印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
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不同的专项资金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项目所需要的扶持资金数额,在全区范围内总体平衡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扶持比例或匹配额度。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到所在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该部门进行核实和评估,并组织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新区主管部门,由新区主管部门组织协助部门共同进行评审,通过后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金申请及各管委会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将建议提交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重大事宜应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定批准。
资金申请经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在新区政务网上公示一周时间,通过公示的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由区财政局履行拨款手续,通过财政拨款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拨至各管委会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
通过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项目,如果由于专项资金额度限制,无法当年兑现的,列入项目储备库,下一年度优先安排给予贴息或补助。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照不同项目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各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资金,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审,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认真分析总结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规模、改变用途的,牵头部门要及时会商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调整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的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使用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全额追回相关款项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可就单项资金管理适用范围、扶持对象、准入条件、资助方式、项目遴选、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依据本办法进行的项目受理、立项评审、跟踪管理、结项验收等活动的相关费用由专项资金列支。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8月31日废止。《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90号)自2011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合理、高效利用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定本管理办法。
成立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专项资金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文广电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办法的制定和完善;
(二)审定各资金负责部门按分工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三)提出需上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重大事宜;
(四)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资金使用程序,评估资金使用效果;
(六)决定其他事项。
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综合平衡的原则。
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由区财政统一收回,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总额和各单项资金匹配数额可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扶持领域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委局在预算控制限额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经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经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享受本政策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坐落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或产业规划区域内。
新区本级财政安排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农业类、科技发展类、工业发展类、服务业发展类和其他类等五大类共27个单项资金组成。
农业现代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园区、设施农业、应急防灾抢险、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等项目。该项资金由区农业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示范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区示范小城镇规划设计、节能环保、公益事业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农村城市化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新区农村城市化项目的投融资企业的项目融资成本补贴。该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局负责管理。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新区自主创新重大平台与环境建设、自主创新重大项目、社会发展科技支撑、知识产权、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科技招商,支持孵育载体建设与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新区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合作,围绕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举办培训、论坛及赛事活动。该项资金由滨海新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决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资金政策兑现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购(租)房补助、风险补偿、收益补贴、“助学”借款、政府跟投、挂牌资助和股权收购等。该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负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对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有关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给予贷款贴息。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工业技改及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区工业技改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新能源产业链培育资金。针对吸引和聚集新能源产业链发展相关资源、提升新能源产业发展要素环境、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升级等方面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区中小企业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以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奖励。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上市企业培育和奖励资金。对新区拟上市股份制改制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前期费用补助、担保风险补贴及前期费用补贴等。该项资金由区金融服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区引进的重大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战略新兴产业培育资金。用于新区航空航天、新能源、新兴信息与网络、高端设备制造、生物技术与健康产业、节能环保、海洋工程、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推广应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产业、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宣传教育和其他节能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等费用给予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环保市容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区党政机关公用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物联网、云计算应用及开展信息化的专题调研、宣传、培训、交流等给予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招商宣传,海外招商,国内项目促进,招商培训,招商奖励,招商统计等活动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项目。该项资金由区安全监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对符合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现代金融、现代物流、邮轮游艇、中介咨询、风险投资、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服务外包以及综合性服务业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委、区金融服务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增强航运产业聚集能力、吸引航运会展教育科研资源等。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交通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新区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支出。该项资金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电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开拓国际市场团组和专业展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外经贸企业融资服务,外经贸电子信息服务,外经贸政策培训和宣传,出口自主品牌建设,功能区、外经贸项目和企业的奖励,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项目的奖励,国际买家采购对接活动,以及其他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等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商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区重大商贸服务设施建设,商业招商活动,社区商业中心或邻里中心建设,标准化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建设,早餐工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改造升级,商贸节庆活动和业务培训,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超对接”项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生活必需品市场信息监测平台建设,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冬季蔬菜储备项目,商业规划编制等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区评定3A、4A、5A级景区,四、五星级酒店,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新建、改扩建旅游项目及配套项目,大型节庆活动,旅游市场开发、宣传促销,旅游培训,编制旅游规划,旅游宣传材料设计和制作,旅游商品开发,建设专业运营平台,客源引入,行业社团组织等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区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特定展会活动,代表新区参加由国家部委、本市、兄弟省市主办的论坛或展会,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展览、会议,引进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展览、会议,组织新区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览,会展业宣传、推介、招商及基础性工作等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或奖励。该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金融创新专项资金。对新落户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交易、期货交易、排放权交易等金融要素市场,为新区“十大战役”项目建设扩大贷款融资规模以及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租赁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各类金融创新业务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等。该项资金由区金融服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政府外包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新区重大项目前期论证、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和项目管理等咨询及专题调研工作的费用支出。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及其他相关委局负责管理。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级人才引进及新区干部培训等。该项资金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奖励等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报材料:
(一)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附件;
(四)项目贷款进帐凭证及付息凭证;
(五)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其中第(二)、(三)、(四)、(五)项可为复印件。复印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
专项资金补助(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被有关部门批准的认定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
(二)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四)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第(一)、(四)项可为复印件。复印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
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不同的专项资金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项目所需要的扶持资金数额,在全区范围内总体平衡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扶持比例或匹配额度。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到所在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该部门进行核实和评估,并组织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新区主管部门,由新区主管部门组织协助部门共同进行评审,通过后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金申请及各管委会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将建议提交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重大事宜应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定批准。
资金申请经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在新区政务网上公示一周时间,通过公示的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由区财政局履行拨款手续,通过财政拨款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拨至各管委会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
通过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项目,如果由于专项资金额度限制,无法当年兑现的,列入项目储备库,下一年度优先安排给予贴息或补助。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照不同项目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各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资金,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审,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认真分析总结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规模、改变用途的,牵头部门要及时会商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调整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的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使用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全额追回相关款项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可就单项资金管理适用范围、扶持对象、准入条件、资助方式、项目遴选、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依据本办法进行的项目受理、立项评审、跟踪管理、结项验收等活动的相关费用由专项资金列支。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8月31日废止。《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90号)自2011年9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