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境局拟定的《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方案(试行)》和《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视制度(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境局拟定的《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方案(试行)》和《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视制度(试行)》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6〕80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区环境局拟定的《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方案(试行)》和《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视制度(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保护工作方案(试行)
(区环境局)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83号),为做好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落实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明确各有关单位责任分工,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共同责任机制,确保做好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
1.制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目标责任书,并递交市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区环境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
2.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区环境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
3.以保护和修复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主要功能为目的,编制保护和修复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区环境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
4.按照规划目标,制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牵头单位:区环境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
5.设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明确的用途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区农委)
6.制定和完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相关规章制度。(责任单位: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
7.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制度,开展定期监察巡护,监察巡护记录完整。(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区农委)
8.制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实施,并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责任单位: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区农委)
9.按规定设立、完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等管护基础设施并妥善管理和维护,建立相关台账。(牵头单位:区规划国土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区农委)
10.完成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人工构筑物调查工作。(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区农委)
(二)生态用地管理
依照天津市“生态用地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和考核单位分工表”,根据新区实际,按照生态用地归口管理原则,制定了“滨海新区生态用地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分工及考核细则要点”。该分工及考核细则要点划定了涉及新区的河、湖库、湿地、郊野公园、城市公园、林带等生态用地范围及其指标要求、指标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和考核单位(市级)。
1.蓟运河、潮白新河、永定新河、海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马厂减河、洪泥河输黄输水河道。(管理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考核单位:市水务局)
2.北大港水库(堤坝以外)、北塘水库、黄港水库一库二库。(管理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考核单位:市水务局)
3.北大港水库(堤坝以内)。(管理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我区和市水务局共同管理责任),考核单位:市考核工作组)
4.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单位:区农委,考核单位:市林业局)
5.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单位:区规划国土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环境局(我区和市海洋局共同管理责任),考核单位:市考核工作组)
6.汉沽盐田。(管理责任单位:区农委,考核单位:市林业局)
7.北三河郊野公园、官港郊野公园、独流减河郊野公园。(管理责任单位:区环境局,考核单位:市林业局)
8.茶淀观光郊野公园、东军粮城郊野公园、南三河郊野公园。(管理责任单位:区农委,考核单位:市林业局)
9.紫云公园、泰丰公园、蓝鲸岛公园、南湖公园、中湖公园、湖心岛公园。(管理责任单位:区环境局,考核单位:市市容园林委)
10.辖区内荣乌高速、唐津高速、滨保高速、津宁高速、京津高速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公路);辖区内汉南铁路、黄万铁路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铁路)。(管理责任单位:区农委,考核单位:市林业局)
11.沿海防护林带;辖区内津晋高速、京津塘高速、南环路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公路);辖区内津秦客运专线、蓟港铁路、京山铁路、进港二线、临港铁路、黄万新线、大港电厂专用线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铁路)。(管理责任单位:区环境局,考核单位:市林业局)
12.中心城市绿廊;辖区内津石高速、北穿港路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公路);辖区内环渤海快速铁路、大北环铁路、李港铁路、津山铁路、南岗二线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铁路)。(管理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境局,考核单位:市林业局)
具体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将其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内容,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二)各单位应积极落实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按照“主要工作”和“生态用地管理”内容,做好我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并加强与市级考核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完成天津市对我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任务。
(三)各单位做好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总、报送工作,每年8月31日前将当年完成的工作任务总结及技术支撑材料报区环境局。
(四)区环境局牵头市考核工作组对我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工作信息汇总、报送,了解各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督促。每年9月30日前编制完成当年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自查报告并报市考核工作组。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多部门管控协作工作机制。成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组,工作组由区环境局牵头,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为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协调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定期例会至少每半年一次。
(二)完善投资项目建设约束机制。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立项、审查时,把生态影响作为重要衡量因素,将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划定纳入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在区域总体规划及空间管制规划中,严格控制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及其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切实保障生态空间的数量和质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问责机制,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完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视制度体系。定期开展监察巡护,定期排查各类永久性保护生态区红线区、黄线区范围内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落实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监察巡视责任。
(四)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投入。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设立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机制,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筹集资金,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的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对项目关闭搬迁、村民搬迁等生态保护行为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给予适当补偿。
(五)加大宣传教育,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控及生态保护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和广度,广泛开展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并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增强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对区域生态功能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各类传媒的宣传力度,动员公众积极参与保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配备完善执法设备,提高生态环境执法能力,确保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按照要求设立、管理并维护好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等管护基础设施。
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31日废止。
附件
滨海新区生态用地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分工及考核细则要点
类型 | 生态用地名称 | 指标要求 | 指标解释 | 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 | 考核单位 |
河 | 辖区内蓟运河、潮白新河、永定新河、海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马厂减河、洪泥河输黄输水河道 | 违章建设项目治理效果 |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无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无擅自侵占、填埋水域岸线等情况 | 区建设交通局 | 市水务局 |
水安全效果 |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无打井、爆破、挖筑池塘、设置拦河渔具、设置堆场、取土等违法违规行为 | ||||
水生态效果 |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无垃圾堆场、排污、滥伐林木等违法违规行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无旅游项目、旅游服务活动、水上体育及娱乐活动 | ||||
类型 | 生态用地名称 | 指标要求 | 指标解释 | 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 | 考核单位 |
湖库 | 北大港水库(堤坝以外)、北塘水库、黄港水库一库二库 | 违章建设项目治理效果 |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无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无擅自侵占、填埋水域岸线等情况 | 区建设交通局 | 市水务局 |
水安全效果 |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无打井、爆破、挖筑池塘、设置堆场、取土等违法违规行为 | ||||
水生态效果 |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无垃圾堆场、排污、滥伐林木等违法违规行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无旅游项目、旅游服务活动、水上体育及娱乐活动 | ||||
北大港水库(堤坝以内) | 违章建设项目治理效果 |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无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无擅自侵占、填埋水域岸线等情况 | 区建设交通局 | 市考核工作组 | |
水安全效果 |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无打井、爆破、挖筑池塘、设置堆场、取土等违法违规行为 | ||||
水生态效果 |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无垃圾堆场、排污、滥伐林木等违法违规行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无旅游项目、旅游服务活动、水上体育及娱乐活动 | ||||
类型 | 生态用地名称 | 指标要求 | 指标解释 | 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 | 考核单位 |
湿地 | 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 | 生态系统基本状况 | 生物多样性状况良好,区域面积未减少,生态系统与上一考核年度相比有所改善或未发生较大变化 | 区农委 | 市林业局 |
生态补水 | 生态补水量可以满足野生动植物生存要求,动植物资源得以可持续发展 | ||||
水环境质量 | 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水功能区目标值,自然保护区内未发生水体污染事件 | ||||
管护措施执行情况 | 禁止野生动物非法捕猎、野生植物非法采集、非法取土;建立可研监测体系;保障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开展无假日巡护;制定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并经专家评估和主管部门同意 | ||||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 具备必备的管护人员、管护设备,开展日常巡护及宣传教育活动 |
类型 | 生态用地名称 | 指标要求 | 指标解释 | 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 | 考核单位 |
湿地 | 辖区内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建设规划 | 建设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 区规划国土局 | 市考核工作组 |
建设项目审批 |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审批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审批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审批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规初审上报市环保局,不得越权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
周边环境影响 |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 区环境局 | |||
类型 | 生态用地名称 | 指标要求 | 指标解释 | 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 | 考核单位 |
湿地 | 汉沽盐田 | 生态系统基本状况 | 生态系统状况良好;区域面积未减少,生态系统与上一考核年度相比有所改善或未发生较大改变 | 区农委 | 市林业局 |
管护措施执行情况 | 区域内未发生非法取土事件;区域内未发生野生动物非法捕猎案件;无与保护管理方向不一致,或未经审批建设的建(构)筑物 |
类型 | 生态用地名称 | 指标要求 | 指标解释 | 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 | 考核单位 |
郊野公园 | 北三河郊野公园、官港郊野公园、独流减河郊野公园 | 公园生态型设计建设 | 以生物多样性、生物量、乡土物种和景观为核心指标,设计建设城市郊野公园 | 区环境局 | 市林业局 |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 公园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必备的管护人员、管护设备,开展日常巡护及宣传教育活动 | ||||
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序开展工作 | ||||
茶淀观光郊野公园、东军粮城郊野公园、南三河郊野公园 | 区农委 | ||||
编制并实施总体规划 | 落实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照规划推进郊野公园建设 | ||||
管护措施执行情况 | 安全制度齐全,责任明确,有保护措施;公园环境全面绿化美化,保持整洁卫生;生态保护良好 |
类型 | 生态用地名称 | 指标要求 | 指标解释 | 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 | 考核单位 |
城市公园 | 紫云公园、泰丰公园、蓝鲸岛公园、南湖公园、中湖公园、湖心岛公园 | 星级公园建设情况 | 按照《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开展星级公园建设及评定 | 区环境局 | 市市容园林委 |
林带 | 辖区内荣乌高速、唐津高速、滨保高速、津宁高速、京津高速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公路); 辖区内汉南铁路、黄万铁路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铁路)。 | 管护措施执行情况 | 林带结构合理;树种选择合理;树木长势良好、林相整齐,重大病虫害防治措施到位;已有景观绿化完成沟灌除草、树木涂白、修枝;植物栽植搭配合理 | 区农委 | 市林业局 |
管护机构设置情况 | 配备专业养护队伍,拥有养护人员及设备;总体景观布局合理 | ||||
林带 | 沿海防护林带;辖区内津晋高速、京津塘高速、南环路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公路); 辖区内津秦客运专线、蓟港铁路、京山铁路、进港二线、临港铁路、黄万新线、大港电厂专用线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铁路)。 | 管护措施执行情况 | 林带结构合理;树种选择合理;树木长势良好、林相整齐,重大病虫害防治措施到位;已有景观绿化完成沟灌除草、树木涂白、修枝;植物栽植搭配合理 | 区环境局 | 市林业局 |
管护机构设置情况 | 配备专业养护队伍,拥有养护人员及设备;总体景观布局合理 | ||||
林带 | 中心城市绿廊; 辖区内津石高速、北穿港路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公路); 辖区内环渤海快速铁路、大北环铁路、李港铁路、津山铁路、南岗二线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铁路)。 | 管护措施执行情况 | 林带结构合理;树种选择合理;树木长势良好、林相整齐,重大病虫害防治措施到位;已有景观绿化完成沟灌除草、树木涂白、修枝;植物栽植搭配合理 | 区农委 区环境局 | 市林业局 |
管护机构设置情况 | 配备专业养护队伍,拥有养护人员及设备;总体景观布局合理 |
监察巡视制度(试行)
(区环境局)
根据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视制度体系,制定本制度。
成立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视工作组。工作组由区环境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组成,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工作组成员,对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进行监察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监察巡视的主要对象为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和黄线区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工作组负责向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布辖区内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类型、范围。
监察巡视的重点工作内容
主要针对违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津人发〔2014〕2号)、《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津政发〔2014〕13号)和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是否存在擅自侵占、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开垦、烧荒、取土、挖沙、打井、爆破、挖筑池塘、设置拦河渔具、设置堆场、开设旅游项目、旅游服务活动、水上体育及娱乐活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二)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
(三)涉及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建设项目(包括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滨海新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与修复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功能要求,是否经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落实有关措施;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四)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否已按有关要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落实了管护、办公用房;是否落实建设和运行经费;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规划管理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各类生态用地条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开展定期监察巡护,监察巡护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制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计划,并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立了标桩、标牌等管护基础设施。
监察巡视工作组有权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日常管理和各生态用地管护进行监察巡视,听取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汇报,了解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现场查看相关资料,检查生态用地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生态破坏和恢复情况、生态旅游开展情况、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环保验收的执行情况;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违规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监察巡视工作组采取定期监察巡视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期监察巡视至少每年两次。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态用地监察巡视,制定和完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巡查制度,开展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日常管理和生态用地管护,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效利用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平台,将生态用地巡查列入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制定和完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巡查制度,落实村、居委会监察巡视责任;组织动员本辖区单位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在监察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由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解决。必要时,监察巡视工作组对重点、热点事项和历史遗留问题出具监察巡视报告,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解决。
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按职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负责,对违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