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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绥江道支行开业的批复
-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7]274号
- 发布日期:2017.11.01
- 实施日期:2017.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银行监管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绥江道支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7]274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绥江道支行开业的请示》(滨银发〔2017〕305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绥江道支行开业。
二、核准该支行业务经营范围为:办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在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山路与绥江道交口川水园公建1-川水园1号底商、1-201、1-202、1-203。
自批复之日起,你行应于10日内持本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报告延期,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或延期开业未报备的,本开业批复失效,我局将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