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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滨海新区太平示范镇(二期)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滨海新区太平示范镇(二期)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2010年12月21日)



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示范镇(二期)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请示》(滨太政发〔2010〕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太平示范镇(二期)位于沙井子行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进行防洪影响评价是必要的。

  二、《评价报告》采用的评价依据、技术路线正确,资料翔实,成果可信。

  三、沙井子行洪道设计滞洪水位为4.00米(黄海高程,下同),现状地面高程为1.1~2.4米。建设项目应按照沙井子行洪道运用情况,宜选择距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易于排水的地区。严格按照《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进行抗洪设计,并配套建设蓄滞洪区撤退路等安全建设工程。

  四、示范镇对村庄进行退宅还田、撤村并镇,对撤村的村址应清理至地面高程。

  五、项目实施应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合理安排工期,并做好度汛预案。

  六、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