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国电津能滨海热电公司2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管[2015]988号
- 发布日期:2015.10.26
- 实施日期:2015.04.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市电力公司,国电津能滨海热电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关于执行环保电价的请示》(国津滨海[2015]77号)收悉。按照电力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每千瓦时0.4049元;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每千瓦时0.3815元。
国电津能滨海热电公司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稳定在线监测系统,建立运行台帐,确保国家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国电津能滨海热电公司2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5〕988号)
市电力公司,国电津能滨海热电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关于执行环保电价的请示》(国津滨海[2015]77号)收悉。按照电力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每千瓦时0.4049元;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每千瓦时0.3815元。
国电津能滨海热电公司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稳定在线监测系统,建立运行台帐,确保国家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5年10月26日